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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十三五”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(天然气)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》的通知

沪财税〔2017〕12号
2017-01-24

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十三五”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(天然气)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》的通知

文号:沪财税〔2017〕12号

发文单位: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

发文日期:2017-01-24

索引号:SY00242785X0201700036

主题分类: 政策文件

名称: 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十三五”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(天然气)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》的通知

状态:全文有效

各区财政局、税务局,市财政监督局,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:

现将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十三五”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(天然气)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》(财关税〔2016〕68号)转发给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
上海市财政局

上海市国家税务局

2017年1月2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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